【老徐说法】一条浴巾引发的连环盗窃案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07-03 16:18

  有人说:“人生如棋,一步错则步步错。”有的人知错能改,有的人却一错再错,在不归路上,渐行渐远!

  这不,因为一条掉落的浴巾,鬼使神差般,小新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2019年夏天,刚高考完的小新,终于可以放下一切包袱,痛痛快快地享受假期了。闲在家的日子,小新无所事事,整天打游戏。

  一天上午,小新在阳台晾晒衣物,手中的浴巾不小心掉到了楼下邻居家的阳台上。小新匆匆跑下楼去敲门,想要拿回浴巾,可是没有人开门。

  一连几天,浴巾就静静地躺在楼下邻居的阳台上,连续几天敲门也没有人应,估计邻居近期应该出远门没回家。

  因为楼层设计的原因,小新家所在的6楼阳台短一截,这样5楼邻居家的阳台就凸出来一段。

  发现阳台的设计后,小新突然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从自家阳台跳下去,捡回浴巾。说干就干,小新手脚麻利地跳到了5楼的阳台上,捡起了浴巾。

  看着敞开的阳台门,小新原本只想着穿过邻居家大门走出去,不知是好奇,还是侥幸,小新走进了邻居家的卧室、书房,忐忑、紧张、兴奋中,他拿走了卧室里的1万元现金、iPad,还有客厅电视柜旁边架子上的钥匙包,里面居然是大门钥匙。

  过了几天,小新按捺不住,拿着偷来的钥匙堂而皇之地走进了邻居家大门。这次,他在书房的柜子里,发现了一把车钥匙、1600元现金。

  当晚,他就拿着钥匙,绕着小区的地下车库按车钥匙找车,终于,他找到了邻居家的车,便迫不及待地到驾驶位上坐了坐。

  第二天,因为老是打游戏,加上考的学校一般般,父母数落了他一通,他和父母吵了一架,心烦意乱间,他下楼来到车库,发动了汽车。

  虽然自己没有驾照,但是平日里观察过自己老爸开车,偶尔也问过一些相关问题,而且在老家时朋友教过他开车,他甚至乘父母不注意,偷偷开过他妈妈的车在地下车库兜过圈。

  终于,他妈妈察觉了异样,堵着小新询问,并检查了他的口袋,发现了车钥匙。质问之下,小新承认了因为捡拾浴巾,进入楼下邻居家,并拿走了车钥匙和大门钥匙的事情,但是对于拿走钱财的事却没有坦白。

  自然,邻居家的车钥匙和大门钥匙被没收了,父母还一起教训了他一通。然而,小新却没有听进去多少,当天乘父母不在家时,又从阳台跳到了邻居家,居然又找到并拿走了汽车的备用钥匙。第二天,他有事回了老家。

  楼下邻居李先生夫妻双方都在北方工作,常年不在深圳,小新的爸妈也没怎么见过。偶尔,会与他们家老人碰面打个招呼。最近不知什么原因,老人也不在。小新爸妈前后几次尝试着下楼敲门去还钥匙、登门道歉,但是一直没人开门。

  于是,小新爸妈决定拿着钥匙开门,把大门钥匙和车钥匙先还回去,等邻居回来后再当面道歉、赔偿。

  在老家玩了几天,小新刚回到深圳没多久的一个晚上,又偷偷拿着备用钥匙、开着邻居家的车去惠州玩了。在路上,他弄坏了轮胎,还自己从后备箱把备胎拉出来换上。

  恰巧当晚,他妈妈在家没找到小新,在车库也没看到邻居家的车,便打电话询问小新干什么去了,小新只好实说,并坦白弄坏了邻居家的车胎。小新父母不放心,驾车赶去惠州,接到了小新。

  回家路上,没有驾驶证的小新还嫌弃妈妈开邻居家的车太慢,换到了驾驶位一路开回了深圳。回深后,小新妈妈没收了车的备用钥匙,还抽空去给邻居家的车换上了同款轮胎。因为邻居家大门钥匙已经还回去了,备用钥匙就留了下来,等着当面道歉时再一并归还。

  转眼又过了2个月,邻居李先生回家了。他发现客厅放的汽车钥匙不见了,家里门窗完好,却有东西被动过的痕迹,询问家人后,又发现抽屉里的钱也找不到了。在地下车库,李先生还发现车的座椅被人调动过、车身有剐蹭痕迹。种种迹象表明,家中被盗、车被人偷开过,李先生报警了。

  几天后,警察敲响了小新家的大门。这时候,小新爸妈才知道,小新还偷拿了邻居家的财物,在外地上学的小新被紧急叫了回来。

  虽然小新爸妈尽力赔偿,并取得了李先生不予追究的谅解,小新也表示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是小新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最终,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小新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本条规定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掏兜割包、利用网络技术窃取等。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数额较大,是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

  如果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需要动用刑罚。但对于一些特定的盗窃行为,只要实施了该盗窃行为,即使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条件,因该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本条也规定其构成犯罪。这些行为包括:

  (1)多次盗窃。盗窃犯罪具有常习性,且犯罪分子又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一经抓获,往往只能认定现场查获的数额,而对其以往数额的交代也难以查证。将多次盗窃规定为犯罪正是针对盗窃犯罪的这一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2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入户盗窃。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严重威胁,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这里所说的“户”,是指公民日常生活的住所,包括用于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生活的渔船等,不包括办公场所。根据上述关于办理盗窃案件的解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3)携带凶器盗窃。行为人携带凶器盗窃,往往有恃无恐,一旦被发现或者被抓捕时,则使用凶器进行反抗。这种行为以暴力为后盾,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形成严重威胁,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凶器”,是指、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可用于实施暴力的器具。根据上述关于办理盗窃案件的解释,携带、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需要明确的是,本条规定的构成盗窃罪的“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盗窃而未使用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在携带凶器盗窃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施暴或者威胁的,根据本法第269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扒窃。“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行为往往采取掏兜、割包等手法,严重侵犯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技术性强,多为屡抓屡放的惯犯,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增加规定为犯罪,体现了刑法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切实关注和严格保护,为打击盗窃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根据本条规定,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盗窃数额的具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关于“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对一些情节轻微的情形作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对于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1.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3)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2.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2)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3)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1]

  一失足成千古恨,经过此事,小新应该深有体会了。本该是一个愉快的暑假,却因为偷窃,最终断了大学梦。

  小新的悲剧,和缺乏父母良好的管教也有脱不开的干系。在子女有犯错甚至违法犯罪行为后,父母除了赔偿善后,更应不断加强对孩子的正向引导、约束管教,帮助孩子在成长时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切不可因一时溺爱,让孩子受害终生。

  释义:[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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